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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过剩风险日益显现 煤电调控再加码

添加时间:2016-10-26 11:34:00 来源:中国能源报

我国煤电建设调控力度再次加强。

10月20日,国家能源局对外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等9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能源报》记者了解到,为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下称“5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下称“42号文”)等文件,以促进煤电有序发展。

《通知》称,各省(区、市)和各发电企业积极部署、认真落实3份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此,国家能源局再次下发该《通知》,以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

“三个一批”再升级

4月21日,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介绍“565号文”、“4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会上,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指出,我国将采取“三个一批”措施,有序推进煤电建设。即电力冗余省份须对已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不含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煤电项目)采取“取消一批、缓核一批、缓建一批”等措施。

一是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待2018年后再结合电力供需形势逐步安排;二是存在电力盈余的13省(区),2017年前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三是扣除已核准未开工煤电项目后,仍存在电力盈余的15省(区),对除民生热电外的其他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包括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及具备开工条件但尚未开工的),2017年前暂缓开工;正在建设的,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此次发布的《通知》进一步严格了“三个一批”要求。

《通知》明确,将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具体来讲,一是,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二是,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另外,文件要求,即使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也仍需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首次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记者注意到,《通知》还首次明确了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文件要求,各方应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其中,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另外,在煤电开工建设秩序方面,《通知》明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文件还要求,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其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通知》要求严肃处理: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对于存在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另外,能源局指出,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