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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批复8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添加时间:2016-11-22 16:03:23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了解到,近日江苏省批复8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包括: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燕尾港至盐城市灌东新材料产业园天然气管线项目,国信射阳港电厂扩建1×66万千瓦项目等。

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

苏环审〔2016〕113号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海洋与渔业局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意见(云海事函〔2016〕79号)、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177号)及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滨环管预〔2016〕3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海洋与渔业局复函、连云港海事局意见、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同意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采用先进、安全的作业设备和作业方式,码头生产设备、装卸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码头先进水平。

(二)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选用对水质影响小的施工船舶和施工方式,合理组织施工,水下施工避开鱼类繁育高峰季节,减轻对鱼类等水生生物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得向水域排放各类废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实施生态恢复、补偿工作。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压舱废水按海事部门要求收集处理。项目区域各类废水、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冷排水温降须控制在4℃以内。

(四)对污水处理站、固废暂存场所、罐区、生产区域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各类废水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接收站超压排放气体经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临航道、道路侧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含油废水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污泥、维修废物等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船舶垃圾由海事部门认可的单位接受处理。厂内各类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码头装卸区、罐区及装车区设置外50米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九)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

(十)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本项目码头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装卸货种。码头装卸货种及规模发生变化时,须另行环评、审批。

(十二)抛泥区选划须另行办理审批手续;冷能利用项目须与接收站同步建成投运,作为本项目投产的前置条件。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0.0196吨,总烃≤0.45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项目代码:2016-000291-45-02-000359)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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