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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9个省市最新“煤改电”清洁供暖规划汇总!

添加时间:2018-08-22 10:52:25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核心提示:东北地区9个省市最新“煤改电”清洁供暖规划汇总!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推进全省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显示,辽宁省农村地区要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
 
  力争2020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
 
  在总结电能替代试点项目经验基础上,继续扩大电能供暖范围。在居民公用采暖领域,重点推进大学、社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电供暖项目。
 
  全省2017-2020年新增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煤改电供暖面积达到680万平方米。大连市以长海县为重点,发展分布式电供暖系统。
 
  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显示,沈阳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全市散煤替代率达到25%以上,城区散煤替代率达到55%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散煤替代率达到35%以上,农村地区散煤替代率达到15%以上。
 
  《沈阳市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中指出:
 
  散煤替代范围:在沈阳市三环内及三环外重点区域优先采取集中供暖,因地制宜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采暖。无法采取上述散煤替代形式采暖的居民,以清洁型煤配合专用炉具的方式开展散煤替代。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鞍山市推进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显示,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本溪市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8年本溪市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作计划》显示,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型取暖,逐步替代散烧煤取暖。到2018年底,全市清洁取暖比重力争达到60.6%以上。
 
  积极推进电供暖。到2018年底,全市电供暖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
 
  锦州市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显示,锦州市农村地区要优先利用生物质、地热、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到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
 
  营口市
 
  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化营口”工作方案》显示,要加快推进“煤改电”,降低“煤改电”项目电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到2020年,确保累计新增清洁电能供暖10万平米。
 
  落实国家、省出台的电能替代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统筹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渠道,对电锅炉、电采暖、热泵、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降低设备投资压力。根据营口市及各县(市)区、园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配套补贴政策,推动电能替代项目推广应用。
 
  葫芦岛市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显示,到2020年,葫芦岛市累计新增电能替代电量112600万千瓦时,力争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采暖领域电能替代主要推广热泵、蓄热电锅炉、电蓄冷空调、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电缆发热、电热膜发热技术。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商场、办公场所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电缆发热、电热膜发热技术。新建公共场所原则上采用电采暖或其他清洁能源取暖。在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比较高的居民住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分散电采暖。
 
  电价政策方面,要进一步扩大“煤改电”优惠电价政策执行范围,降低电采暖成本。
 
  吉林省
 
  吉林省物价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7:30、11:30-17:00。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清洁供暖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将吉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电采暖价格支持政策
 
  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利用效率,降低用电成本。
 
  (一)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
 
  分户式电采暖价格,在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非取暖期期间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二)对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三)集中式和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价格
 
  集中式居民电取暖和非居民电采暖,在采暖期内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政策,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四)蓄热式电锅炉企业电采暖用电价格
 
  蓄热式(采用电锅炉)电取暖电价:采暖期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基础电价等于现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中电度电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低谷时段10小时:21:00-7:00;平时段6小时:7:00-7:30、11:30-17:00。标准为:1千伏以下峰时每千瓦时0.799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5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峰时每千瓦时0.78415元,谷时每千瓦时0.28065元,平时每千瓦时0.5324元。
 
  二、鼓励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鼓励电能等清洁供暖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特别是利用弃风电量扩大市场交易规模,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
 
  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年用电量10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其他清洁供暖支持政策
 
  各地可因地制宜,对符合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开发多种形式清洁供暖项目,促进清洁供暖的推广应用。
 
  (一)地源热泵用户全年用电执行居民非阶梯电价标准: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二)对采用天然气供暖的居民用户,原则应单独装表,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可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有阶梯气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可执行一、二档平均价格,也可不单独设立分类,统一纳入分档气量,按消费量执行分档气价。集中供热用天然气价格按不高于当地一般工商业及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鼓励各地探索制定促进天然气供暖的价格政策。
 
  四、有关要求
 
  鼓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吉林省冬季清洁供暖试点工作,探索研究相关价格支持政策,推进清洁供暖项目的开展和推广。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细组织、广泛宣传、通力合作、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好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清洁供暖价格政策,主动为采暖用户提供服务,确保国家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
 
  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2月23日
 
  黑龙江
 
  根据黑龙江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全省城镇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各地要通过推进清洁供暖,提高燃煤清洁热源、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暖占比,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城市城区,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县城和城乡结合部,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其他地区也应结合当地条件发展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
 
  此外,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建设,并将可再生能源供暖纳入城乡能源规划一并实施推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的多源互补和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利用体系。
 
  电价政策方面,要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全面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清洁供暖项目参与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竞争,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用电价格。对采用电供暖等清洁供暖的项目,在有关住宅性能评定时给予优先推荐。
 
  哈尔滨
 
  哈尔滨财政局对《哈尔滨市2018年拆并淘汰燃煤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指出,资金补助对象为纳入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通过实施废弃拆除、拆除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暖热网和改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替代。
 
  改用清洁能源补助标准:
 
  对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采用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