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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陈集中心校变压器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询价函

添加时间:2012-05-21 15:09:24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1、项目编号: c20120179
  2、项目名称:临泉陈集中心校变压器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3、采购内容:最高控制价6万元;详见附件。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2满足本项目所需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能力。
  5、报价函构成:
  5.1报价函封面;
  5.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有效报价单(加盖公章);
  5.3相关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5.4售后服务承诺书;
  5.5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响应情况,包括更为详尽的产品说明、所投产品的附件清单(如有)以作为评审依据;
  5.6供应商认为满足询价函各项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供应商应按照询价函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填写并按上述顺序要求编排、装订成册及编制文件目录以方便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不按上述要求制作和编排报价文件,导致报价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相关资料作无效报价处理的风险。
  6、报价要求:
  6.1报价依据: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6.2报价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函中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供应商不同意按此修正的作废标处理。
  6.3供应商必须按照询价函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及服务承诺。本次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将不予评审。
  6.4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货物价款、税费、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
  7、报价函递交:(采取到现场递交,不接收传真)
  供应商应将报价函装订成册、密封。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标明询价函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递交地点。不按要求装订、密封、递交的将作无效报价处理。
  8、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
  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质保期限应不低于原厂家的承诺;若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在服务承诺中自行提供。该承诺将作为确定成交的参考依据。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次所采购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询价函中提供的参考品牌或样本目录号码等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在报价函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9、投标保证金:无
  10、交货时间: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交付使用。
  11、供应商把货物交付给采购人,采购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货款。
  12、评审原则:
  12.1由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两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12.2采购人可以根据最低评标价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按照询价函要求,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函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考察后再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有重大问题并被否决后,采购人才能对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
  12.3如有效最低报价相等则由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优劣顺序等因素确定候选供应商排序。
  12.4本次询价采购中如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3、报价函接收截止时间: 2012年5月23日上午9:00
  报价函递交地点:临泉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开标一室。
  14、开标时间:2012年5月23日上午9:00
  15、开标现场验证(均为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参加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若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以上证件原件的,可提供有效年检的证件复印件,但是此复印件必须附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资格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其报价函不再提交给评审小组评审。
  16、联系方式:
  采购人代表:李法德 电话:13965746979
  项目负责人:刘德华 电话:0558-6405697
  联系地址:临泉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
  监督电话:0558-6405693(如果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有异议,请在询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临泉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提出,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