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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质量和混凝土质量控制系统采购公告

添加时间:2012-06-04 16:49:43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项目名称 :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检测质量和混凝土质量控制系统
  公告期限 : 2012年0 6 月 4 日至2012年0 6 月 5 日
  询价时间: 2012年 0 6 月 6 日 下 午 1 4 : 00 -- 1 5 : 00
  采购人名称: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采购人地址: 东营市 东三路160 号
  集中采购机构: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一、项目编号: DYZCX2012- 6 9 #
  二、采购内容: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质量和混凝土质量控制系统 ,预算资金 5 万元人民币。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所报设备在注册经营范围内)。
  四、强制采购清单范围: 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供应商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选择所报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的品牌。
  五、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 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二)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三)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否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六、报价地点 :东营市有形建筑市场(东城东三路160号)507询价室
  七、其它事项: 各供应商应认真核实询价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型号,若发现相关生产厂家不存在该品牌型号等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在询价文件规定报价时间截止前送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质量和混凝土质量控制系统
  (二)预算资金: 预算资金为 5 万元。
  (三)采购内容:本询价项目为一个分包,供应商不得对所报价的包分解后进行响应。采购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标准详见附件1。
  二、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所报设备在注册经营范围内)。
  (二)认可本询价通知书中的各项约定。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将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等9类产品确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上述类别产品时,必须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中选择。
  本项目所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选择所报产品设备的品牌。
  三、供应商报价说明
  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包括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报价为设备的全部价款,包括提供的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合同期内的售后服务及保修费等全部费用。
  四、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 2012年0 6 月 6 日 下 午 14 : 00 — 1 5 : 00 。
  (二)报价方式:本市供应商采用密封报价,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将报价资料送达至东营市招标投标中心南楼五楼507询价室。本市供应商不得采用传真方式;本市以外供应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传真电话: 0546—8902318;咨询电话:0546-8902313。超出规定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报价资料不予受理。在规定报价时间内供应商报价资料未全部报齐之前,不得拆封报价资料。
  (三)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 本市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两份,一份与报价资料一同密封,另一份单独提供 ) ;
  2、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必须提供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内的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报价时未提供1、2款资信证明的,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未提供资信证明3款的,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以上关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界定,以询价文件中确定的“供货时间”为准,即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供货时间”以后的有效。
  本市以外供应商采用传真方式报价的,同时传真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网上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但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 ; 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保密等部门禁止采购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 当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应优先确定供应商供货时间短的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供应商报价相同,供货期限也相同时,优先确定报价时间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总额不高于 一般产品当次报价 的最低报价5%时,优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一般产品当次报价 包括两层含义: 一般产品 是指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 当次报价 是指供应商报价。
  1、询价小组认真核实供应商所报产品设备品牌、型号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范围,并进行确认。
  2、根据以上节能、环保确认结果,以供应商一般产品最低报价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分别计算节能、环保的价格扣除数额,确定 报价调整金额 。
  报价调整金额 = 报价总额 -[(一般产品最低报价×节能5%)+(一般产品最低报价×环保5%)]
  3、以 报价调整金额 与一般产品供应商报价比较,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对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B: 所有供应商 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时,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C:供应商报价中所涉及的产品、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不完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的,则不再对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节能、环保产品因素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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