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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河北省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添加时间:2014-08-12 10:09:00 来源:爱中国能源网

         了解到,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关于河北省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4]335号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的请示》(神华规 [2012]63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我国北方沿海港口煤炭装船系统,提高煤炭运输保障能力,同意建设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
项目单位为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河北省沧州市。
三、项目在三期工程突堤北侧建设1个10万吨级和2个7万吨级、1个3.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10万吨级散货船舶设计和建设),泊位长1072.5米;平行北港池东护岸建设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泊位长310米,以及相应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460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约555200万元,其中资本金为194320万元,占总投资的35%,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70%)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股30%)分别以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360880万元使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严格疏浚施工管理,加强水生生态保护,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七、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黄骅港神华煤炭码头四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交函规划[2013]10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3〕15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312号)、国家海洋局《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2]880号)、河北省建设厅“选字第13000020120008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3]831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