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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要突出油气合作

添加时间:2015-04-07 16:08:59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之所以要突出油气合作,是由资源和市场、我国周边运输合作领域独特的地理便利、宏观环境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我国能源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加大作为。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新时期我国对西部大周边“经济大合作”的宏大战略构想。能源合作特别是油气合作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国油气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之所以要突出油气合作,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首先,我国与地区国家在油气资源和市场方面具有独特的互补优势。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伊朗等国都是重要油气生产国,而我国则是稳定可靠、持续增长的油气“战略买家”。双方在资源、市场方面的互补优势得天独厚,从而为深化“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油气合作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其次,我国与地区国家在油气运输合作领域具有独特的地理便利。我国与地区国家比邻而居、油气输送便利,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少风险;我国要规避过于依赖马六甲海峡的油气运输风险,必须加快陆上大周边油气走廊的战略布局。世界油气市场重心正在向东亚地区转移,大中亚资源国期望扩大对东亚地区的油气供给;我国作为太平洋大国恰恰有条件为这些地处亚欧大陆腹地的国家提供太平洋出海便利。因此,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内的“现代能源丝绸之路”建设,对于双方维护能源安全均具有重大战略价值。

  其三,“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为深化油气合作提供了宏观环境。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雄厚的资金、相对先进的技术,特别是独一无二的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并且有意愿“先富帮后富”、带动周边国家实现共同发展,共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提出,正是我国发挥先行优势、践行新型国际理念的大动作、大手笔,因此得到了沿途国家的广泛响应。这就为深化与大中亚地区的油气合作创造了空前有利的宏观环境。

  油气合作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我国能源企业必须以强烈的使命感,抓住机遇、加大作为。

  一是要努力搭乘“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东风。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准确理解“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内涵,明确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路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与三部委联合制定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接轨互动。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要求,推动既有合作深化升级。

  二是要切实贯彻“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理念。努力践行习主席倡导的新型义利观,更多地考虑合作对象国的利益和需求,真正做到“共商、共建、共享”。主动实现与合作对象国发展战略的对接,努力探讨升级合作的新思路、新模式。可利用我国油气企业在开发、炼化方面的资金优势和相对技术优势,帮助合作对象国实现油气产业的现代化改造。可考虑向地区资源国转移我国富裕炼化产能,既帮助当地扩大就业,又将更多的附加值留给当地。在油气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网络建设方面多下工夫。树立“诚信文明”的现代企业形象,重视长期效益,摈弃“抓一把就走”的短视做法。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为国家间多领域合作提供助力,服务于大周边外交的需要及软实力的打造。

  三是要充分发挥我国油气企业的整体优势。大型国有油气企业要在这一合作中发挥“领头雁”的作用,努力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油气合作的推进;充分把握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思路,强化对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带动意识,整合后者的资源和优势,提升“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整体能力。地方能源企业普遍存在资金、技术、人才及境外经营经验方面的短板,应尽可能地与我国的“能源航母”结合起来,在“航母战斗群”中找到适宜的位置。

  四是要统筹推进能源上中下游全链条的合作。上游开发合作是中游运输、下游炼化与贸易合作的基础,因此应当作为油气合作的重点。我国油气企业已经较深入地进入大中亚地区的资源开发领域,下一步应在提高开发技术水平的同时,协助有关资源国进行油气开发的现代化发展。在中游运输领域,应重点考虑解决管道运输的安全顺畅问题。另外,通过建设中巴经济走廊,打通波斯湾油气直接输往我国西部地区的陆上运输通道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有必要在规避各种风险的基础上予以大力推动。在下游领域,应当更多地考虑大中亚国家的实际需求,重点推进当地现代化炼化设施建设合作。还要努力做到油气合作与其他能源合作相互促进、能源合作与非能源合作相互配合。

  五是要努力规避各种可能的安全风险。加强对合作对象国宏观环境的论证。对于到政局动荡国家发展油气合作,必须慎之又慎。投资合作要尽可能纳入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要全面论证各种安全风险,制定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努力采取规避、化解措施。要多做“民心相通”工作,处理好与合作对象国地方政府和民众的关系,这对于化解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尤其在产能转移问题上一定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

  (作者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能源外交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