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撑体系
(一)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1.有序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以非晶或微晶硅薄膜电池及组件研发和产业化为核心,向配套材料、关键装备和中下游应用产品等方向延伸,完善从硅料、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到系统集成、电站工程总承包的完整产业链,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努力打造国家级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
2.做大做强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积极推动传统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加快向新能源设备制造转型,大力引进国内外大型风力企业和研究中心,以风电成套机组设计和组装为核心,带动风电关键零部件发展,建设国内重要的风电装备制造基地。
3.积极培育核能、水能、洋流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积极推动传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电机组、洋流能、潮汐能机组设备、生物质发电锅炉以及核心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和制造。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
1.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2.积极引导在杭高校及科研机构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学科的建设,设立可再生能源学院或研究院;引导国内外龙头企业和知名科研机构在杭设立研发中心;依托我市可再生能源重点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布局太阳能薄膜电池、大型风电(核电)电力设备等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3.围绕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工程应用合作,合作共建或引进一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企业孵化器建设。
4.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服务产业。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推广运用,切实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问题,扶持培育一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和培育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可再生能源装备和产品认证,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专利服务等服务中介机构,着力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撑能力。
(三)政策激励。
1.财政政策。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供需、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安排专项配套资金。
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财政政策重点扶持以下方面:
(1)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发补贴。重点补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设备(车辆)研发、标准制定,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等领域。
(2)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通过太阳能光伏光热,风力,沼气、农林废弃物、垃圾等生物质能发电上网部分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和发电成本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3)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补贴。对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按照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提供项目贷款贴息。
(4)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的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5)加强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补贴。根据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的数量,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6)加强对沼气工程后期维护费用的补贴。对沼气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维护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2.税收政策。
(1)制定完善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激励制度,重点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服务企业。
(2)对企业为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加计扣除。
3.节能政策。
(1)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按照规定不计入该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控制指标。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其发电规模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并可作为用能指标(碳指标)进行交易。居民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对企业业主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申请节能技改项目资助。
(2)结合我市实际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制定《杭州市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目录》,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应用。
(3)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使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4.金融政策。
(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政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投资基金。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参与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扶持从事可再生能源研发、服务和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技初创型企业。
七、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调查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组织编制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建立完善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机制。
(二)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
(三)市农村能源办及各区、县(市)农村能源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
(四)市建委及各区、县(市)建设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市林水局及各区、县(市)水利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水能开发利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编制水能开发利用规划。
(六)市城管委及各区、县(市)城管部门依法履行城、乡垃圾焚烧发电及沼气发电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经信委及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依法履行对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相关项目技术改造的推进和监督管理职责。
(八)市商务委及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
(九)市科委及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抓好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统计部门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确保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十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和上网电量的全额收购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供需、电网运行及电价补偿等问题。
(十二)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招标采购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政策;研究设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
(十三)市委宣传部及各区、县(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我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