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相应规定,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在没有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对原批复的建设内容和环保措施作出重大变动,且已完成大部分变更后工程的施工作业。对于该公司恶意未批先建、增加环境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全面责令停止建设。
在云南炼油项目优化调整方案公示期间,公众曾经提出迁移项目排污口的意见,但未获环境影响报告书采纳。
事实上,早在2008年,昆明市人民政府就已发布《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禁止新建直接向这一保护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向滇池下方螳螂川排放污水的安宁炼油厂,即位于“一湖两江”保护区范围之内。
鉴于螳螂川流域环境质量十分恶劣的现状,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冻结了在该流域的开发建设和排污行为,设置了一条不可逾越的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严禁在螳螂川设置排污口,《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禁止新建向入出湖河道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安宁炼油厂的布局选址,从根本上侵犯了地方性法规的权威,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
昆明市人民政府为了迎接千万吨炼油项目落地,编制了区域性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源减排方案,出具了两份治污减排承诺函,保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关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
但是,滇池流域污染治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环保部于2014年底约谈昆明市长,实行局部环评限批。作为昆明主城区和滇池流域“总下水道”的螳螂川,其水污染整治工作同样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河道水质仍然处于劣V类的状况。地方政府拖延实施流域水污染削减规划,违背改善环境质量的行政配套措施承诺,致使炼油项目获得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基础荡然无存。
我们注意到,云南炼油项目所处区域,污染现状严重、环境容量缺乏、水资源无力承受,急需全面休养生息,冻结工业开发项目。现行炼厂选址和排污方案,与地方性法规存在根本性冲突,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的法律条件。
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维护滇池保护、河道管理地方性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必须坚决制止依仗非法“钓鱼工程”野蛮绑架监管部门“上车补票”的行业潜规则。
中石油安宁项目是环保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关注多年的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巨大,博弈过程艰难。我们的持续关注和深度追踪,不仅是为了捍卫春城昆明和长江流域的生态基线,更是为了守护程序正义与环境良治的法律红线。
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严肃指出: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陈吉宁部长也郑重声明:要坚决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的环评违法行为,让法律成为有钢牙利齿的“利器”,把过去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的状况彻底改变过来,把守法变成新常态,敢于碰硬,形成高压态势。
如今,强势企业与监管部门“豪情对赌”的云南炼油项目,正是检验新环境保护法是否管用和够用的一块“试金石”。在此,我们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支持昆明居民和社会组织依法理性维权并做出以下呼吁:
1、有关部门应当对擅自实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违法行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行“双罚制”。敦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追究建设方法定代表人、安全环保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2、鉴于地方性法规严禁在螳螂川流域设置排污口和建设排氮工业项目,目前选址的云南炼油项目不应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上报的优化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该炼油工程的施工;
3、严格落实云南炼油石化基地规划环评,依法召开环评听证会,消除公众参与的缺失、片面和走过场,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制定和修改行政规划,确保环境决策、综合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前不久,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的一声巨响,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也让社会各界重新审视和反思大型工程项目的社会与环境风险问题。天津港爆炸的惨重代价,让我们不得不把视野扩大到全国、延展至未来——云南,我们能否守住法律的底线、守住生态环境与社会安全的底线?
作为关注公众利益和生态红线的环保社会组织,我们不希望安宁成为下一个天津、大连、黄岛或漳州。我们将持续关注云南炼油项目,并呼吁各级行政部门和全社会都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守住生态保护的红线和环境安全的底线。
签署机构:
自然之友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云南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
2015年8月29日